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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國務(wu)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(hu)計(ji)算機信(xin)息系統的(de)安(an)全,促(cu)進(jin)計(ji)算機的(de)應用(yong)和發展,保障(zhang)社(she)會主義現代化建設(she)的(de)順利進(jin)行,制(zhi)定(ding)本條例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(de)計算機(ji)信息(xi)系統,是指由計算機(ji)及(ji)其(qi)相關的(de)和配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shi)(含(han)網(wang)絡)構成的(de),按(an)照一定(ding)的(de)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(xi)進行采集、加工、存(cun)儲、傳輸、檢索等處理(li)的(de)人(ren)機(ji)系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保護,應當保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(ji)其相(xiang)關(guan)的和配套(tao)的設備、設施(含(han)網(wang)絡)的安(an)全,運(yun)行環境的安(an)全,保障信息(xi)的安(an)全,保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正常發揮,以維護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(an)全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保護(hu)(hu)工(gong)作,重點維(wei)護(hu)(hu)國(guo)(guo)家事務、經濟建(jian)設(she)、國(guo)(guo)防建(jian)設(she)、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(yao)領(ling)域的(de)(de)計(ji)算機信息(xi)(xi)系統的(de)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(jing)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保護,適用本條例。

  未聯(lian)網(wang)的(de)微(wei)型計(ji)算機(ji)的(de)安全保護辦(ban)法,另行制定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(quan)國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保護(hu)工作。

  國(guo)(guo)家(jia)安全部、國(guo)(guo)家(jia)保密局和國(guo)(guo)務院其他有關部門,在國(guo)(guo)務院規定的職責范(fan)圍內(nei)做好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(huo)者個人,不得利用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從事危害國家(jia)利益、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(huo)動,不得危害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建設(she)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(shou)法律(lv)、行政法規(gui)和(he)國家其他(ta)有關規(gui)定(ding)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機信息系(xi)統實行安全(quan)等級保護。安全(quan)等級的(de)劃分標準和安全(quan)等級保護的(de)具體辦法,由公(gong)安部(bu)會(hui)同有(you)關部(bu)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國(guo)家有關定(ding)。 在(zai)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計(ji)算(suan)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的安全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(wang)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,由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的(de)使用(yong)單位(wei)報省級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、郵寄(ji)計算機(ji)信息媒體(ti)進出(chu)境的,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(bao)。

  第十三條 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的使(shi)用單位應當建(jian)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(du),負責(ze)本單位計(ji)(ji)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的安全保(bao)護工作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(tong)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(ying)當在24小時內向(xiang)當地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安機關報(bao)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(du)和危(wei)害社會公共安(an)全的其(qi)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(yan)究(jiu)工作,由公安(an)部(bu)歸口管理(li)。

  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專(zhuan)用產品的銷(xiao)售實行(xing)許可證(zheng)制度。具體辦法由公(gong)安部會同(tong)有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(du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保(bao)護工作行(xing)使下列監(jian)督(du)職權:

   (一)監督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全保護(hu)工作;

   (二)查處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違法犯罪(zui)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(ze)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(ji)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(quan)(quan)的隱患時,應當及時通知(zhi)使用(yong)單(dan)位(wei)采取安全(quan)(quan)保護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安(an)部在(zai)緊(jin)急(ji)情況下,可(ke)以就涉(she)及(j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(quan)的特定事項(xiang)發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有下列行(xing)為(wei)之一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(gao)或者停機整頓:

  (一)違(wei)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(ji)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(du)的;

  (三(san))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(ji)算機(ji)信息(xi)系(xi)統中發生的(de)案件的(de)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(jin)安全狀況的通知(zhi)后,在限期內拒不(bu)改進(jin)的;

  (五)有(you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息(xi)系(xi)統安全的其他(ta)行為的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(fang)不符(fu)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,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(fang)附近施工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統安(an)(an)全的,由公(gong)安(an)(an)機(ji)關會同(tong)有關單位(wei)進行(xing)處(chu)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輸、攜帶(dai)、郵寄計算機信息(xi)媒(mei)體進(jin)出(chu)境(jing),不如實向海(hai)關申報的(de),由海(hai)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(hai)關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(de)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(ru)計算(suan)機病毒以(yi)(yi)(yi)及(ji)其他有(you)害數據(ju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,或者(zhe)(zhe)未經許(xu)可(ke)出售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的(de),由公安(an)機關處以(yi)(yi)(yi)警告(gao)或者(zhe)(zhe)對(dui)個人處以(yi)(yi)(yi)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(kuan)、對(dui)單位處以(yi)(yi)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(yi)(yi)下的(de)罰(fa)款(kuan);有(you)違(wei)法所得的(de),除予以(yi)(yi)(yi)沒收外(wai),可(ke)以(yi)(yi)(yi)處以(yi)(yi)(yi)違(wei)法所得1至3倍的(de)罰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,構成違(wei)反治安管理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(chu)(chu)罰條例》的(de)有(you)關規(gui)定處(chu)(chu)罰;構成犯罪的(de),依(yi)法(fa)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(ren)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,給國家、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(zao)成(cheng)損失(shi)的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(dan)民事責任(ren)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(shi)人對(dui)公安機關(guan)依照本(ben)條例所作出的(de)具體(ti)行政(zheng)行為不服的(de),可以依法申(shen)請行政(zheng)復或者提起行政(zheng)訴(su)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(xing)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(li)用(yong)職權(quan),索(suo)取、收受賄賂或者有(you)其他違法(fa)、失職行(xing)(xing)為(wei),構(gou)成犯罪的,依法(fa)追究刑(xing)事(shi)責任;尚不構(gou)成犯罪的,給(gei)予(yu)行(xing)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(lie)用語的含(han)義:

  計(ji)算機病毒,是指編制(zhi)或(huo)者在計(ji)算機程序中插(cha)入的(de)破壞計(ji)算機功(gong)能或(huo)者毀(hui)壞數據(ju),影響計(ji)算機使(shi)用,并能自(zi)我復制(zhi)的(de)一組計(ji)算機指令或(huo)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專用(yong)產品,是(shi)指用(yong)于保護計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安(an)全的專用(yong)硬件和軟(ruan)件產品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(jun)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工(gong)作,按照軍(jun)隊的有關法規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根據本條(tiao)例制定實施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(tiao)例自發布之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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