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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147號令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》

發布:2012-11-08

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
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國(guo)務院令 (147號(hao))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(xi)系統的(de)安全(quan),促進(jin)計算機的(de)應用和發展,保障社會主義(yi)現代化建設的(de)順利進(jin)行(xing),制定本條例(li)。

  第二條 本條例所(suo)稱的(de)計算(suan)(suan)機信(xin)息系(xi)(xi)統,是指由計算(suan)(suan)機及(ji)其相關的(de)和配(pei)套的(de)設(she)備、設(she)施(含網絡)構(gou)成的(de),按照一定的(de)應(ying)用目標和規則對信(xin)息進行采集(ji)、加工、存儲(chu)、傳輸、檢索(suo)等處理的(de)人機系(xi)(xi)統。

  第三條  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(quan)(quan)保(bao)護(hu),應當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及其相關的和配(pei)套的設備、設施(含網絡)的安全(quan)(quan),運(yun)行環境的安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信息(xi)的安全(quan)(quan),保(bao)障計(ji)算(suan)機(ji)功能的正常發揮,以維護(hu)計(ji)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的安全(quan)(quan)運(yun)行。

 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(hu)工(gong)作(zuo),重(zhong)(zhong)點維護(hu)國(guo)家事務、經濟(ji)建(jian)設、國(guo)防建(jian)設、尖(jian)端(duan)科(ke)學技術等重(zhong)(zhong)要領域的(de)計算機信息系統(tong)(tong)的(de)安全。

 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(guo)境內(nei)的(de)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的(de)安全保護,適用本(ben)條例。

  未聯網的(de)(de)微型(xing)計算機的(de)(de)安全(quan)保(bao)護辦法,另行制定(ding)。

 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(guo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。

  國(guo)家安全部、國(guo)家保密局和國(guo)務院(yuan)其他有關(guan)部門,在(zai)國(guo)務院(yuan)規定(ding)的(de)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(tong)安全保護(hu)的(de)有關(guan)工作。

 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,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從(cong)事危害(hai)(hai)國家利益、集體(ti)利益和(he)公民合法利益的(de)活動,不得危害(hai)(hai)計算機信息(xi)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全。 

 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

  第八條 計算機(ji)信(xin)息系統的建設和(he)應(ying)用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he)國家其他有關規定。

  第九條 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(tong)實行安全等(deng)級保護。安全等(deng)級的劃分(fen)標準(zhun)和安全等(deng)級保護的具體辦法,由公安部會同有(you)關部門制定。

  第十條 計算(suan)機機房應當符合國(guo)家(jia)標準(zhun)和(he)國(guo)家(jia)有關定。 在計算(suan)機機房附近施工,不得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的安全(quan)。

 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,由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(tong)的使(shi)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公安機關備案。

  第十二條 運(yun)輸(shu)、攜帶、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,應當(dang)如實向海關申(shen)報。

  第十三條 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(de)使(shi)用單位應(ying)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(li)制度,負責本單位計算(suan)機信息系(xi)統(tong)的(de)安全保護工(gong)作(zuo)。

  第十四條 對(dui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,有關使用單位應當(dang)在24小時內向(xiang)當(dang)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。

  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(hai)社會公共(gong)安全的其他有害(hai)數據的防治研(yan)究工(gong)作,由公安部(bu)歸口管理。

   第十六條 國(guo)家對計(ji)算(suan)機信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(pin)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(zhi)度。具體辦法由公(gong)安(an)部會同有關(guan)部門制(zhi)定(ding)。

  第三章 安全監督

  第十七條 公(gong)安機關對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安全(quan)保護工作行使下(xia)列監督職權:

   (一)監督(du)、檢查、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;

   (二(er))查處(chu)危害計算機信息系(xi)統安全的違法犯(fan)罪案件;

   (三)履行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(xi)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作的其(qi)他監督(du)職責。

  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(xian)影響計算機信(xin)息系統安全(quan)的隱(yin)患時,應當及時通(tong)知使用(yong)單位采取安全(quan)保護(hu)措施(shi)。

   第十九條 公(gong)安部(bu)在緊(jin)急情況下,可以就涉及計(ji)算機信(xin)息(xi)系統安全(quan)的特(te)定事(shi)項(xiang)發(fa)布專項(xiang)通令。

  第四章 法律責任

  第二十條 違(wei)反本(ben)條例的(de)規定,有下(xia)列行(xing)為之一的(de),由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(ji)整(zheng)頓:

  (一)違反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等級保護制度,危害(hai)計算(suan)機(ji)信息系統(tong)安全(quan)(quan)的;

  (二)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(lian)網備案制度的;

  (三)不按照規(gui)定時間(jian)報告(gao)計(ji)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(sheng)的案件(jian)的;

  (四)接到公安機關要求(qiu)改進安全狀況(kuang)的通(tong)知后(hou),在限期(qi)內(nei)拒不改進的;

  (五)有危害(hai)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(de)其他行為的(de)。

   第二十一條 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不符合國(guo)家標準和(he)國(guo)家其他有關(guan)(guan)規定(ding)的,或者在計(ji)算機(ji)機(ji)房附近施工(gong)危害計(ji)算機(ji)信息系(xi)統安(an)全的,由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(guan)(guan)會同(tong)有關(guan)(guan)單(dan)位(wei)進行處理。

   第二十二條 運(yun)輸、攜(xie)帶(dai)、郵(you)寄計(ji)算機信息媒體進出(chu)境,不如實(shi)向海(hai)關申(shen)報的,由海(hai)關依照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海(hai)關法》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(you)關法律(lv)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

  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(shu)入計算(suan)機病毒(du)以(yi)及其他有害數據(ju)危害計算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的(de),或者未(wei)經許可(ke)出售計算(suan)機信(xin)(xin)息(xi)系(xi)統安(an)全專用產(chan)品的(de),由(you)公安(an)機關處以(yi)警告(gao)或者對個人(ren)處以(yi)5000元(yuan)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、對單位處以(yi)15000元(yuan)以(yi)下(xia)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;有違法(fa)所(suo)得的(de),除(chu)予(yu)以(yi)沒收外(wai),可(ke)以(yi)處以(yi)違法(fa)所(suo)得1至3倍(bei)的(de)罰(fa)(fa)款(kuan)。

   第二十四條 違(wei)反本條例(li)的(de)規定,構(gou)成(cheng)違(wei)反治安管(guan)理(li)(li)行為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(guan)理(li)(li)處罰條例(li)》的(de)有關(guan)規定處罰;構(gou)成(cheng)犯罪的(de),依(yi)法追究(jiu)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(zhi)或者個人(ren)違反本條例的(de)規(gui)定,給國家(jia)、集(ji)體或者他人(ren)財產造成損(sun)失的(de),應當依法承(cheng)擔民事(shi)責任。

 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(gong)安機關依(yi)照本(ben)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(xing)政(zheng)行(xing)為不服(fu)的,可(ke)以依(yi)法(fa)申請(qing)行(xing)政(zheng)復或者(zhe)提(ti)起行(xing)政(zheng)訴訟。

   第二十七條 執行(xing)本條例(li)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(zhi)權,索取、收受賄(hui)賂(lu)或者(zhe)有(you)其他(ta)違法(fa)、失職(zhi)行(xing)為(wei),構成犯(fan)罪的,依(yi)法(fa)追究(jiu)刑事責(ze)任;尚不構成犯(fan)罪的,給予行(xing)政處(chu)分。

  第五章 附則

  第二十八條 本條(tiao)例(li)下列用語的含(han)義:

  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病毒(du),是指編制(zhi)或(huo)者在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功能或(huo)者毀壞數據,影響(xiang)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使(shi)用,并能自我(wo)復制(zhi)的一組計(ji)算(suan)(suan)(suan)機指令(ling)或(huo)者程序代碼。

  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專用產品(pin),是(shi)指用于保(bao)護計算(suan)機信(xin)息系統安(an)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(pin)。

 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(bao)護工(gong)作,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(gui)執(zhi)行。

  第三十條 公安部可(ke)以(yi)根據本條例制定(ding)實施(shi)辦法。

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(fa)布之日(ri)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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