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推廣普通(tong)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(han)字(zi)(zi),使國(guo)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(zi)更(geng)好(hao)地為經濟社(she)會發展服務,根據(ju)《中華人民共和(he)國(guo)(guo)國(guo)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(zi)(zi)法(fa)》等法(fa)律法(fa)規,結合本(ben)省實際,制定本(ben)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(yong)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(gong)民(min)、法人(ren)和其他(ta)組織。
第三條 本(ben)規(gui)定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,是指普通話(hua)和規(gui)范漢字。
普(pu)通話(hua)以北京(jing)語音為標準(zhun)音,以北方(fang)話(hua)為基礎方(fang)言(yan),以典范的現代白話(hua)文(wen)著作為語法規范。
規范漢字以經過整理、簡化并(bing)由國家(jia)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字表(biao)為(wei)依據。
第四條 各(ge)級(ji)人民(min)政府應當(dang)加強本(ben)行政區域內(nei)國(guo)家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(zuo)的領(ling)導。
省(sheng)(sheng)人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(zhu)管部(bu)門負責全省(sheng)(sheng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管理(li)工(gong)作(zuo),組織實(shi)施本規定。
縣(xian)級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(fu)民政、文化、信息產業、工(gong)(gong)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,在(zai)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(jia)通用語言文字(zi)的相(xiang)關工(gong)(gong)作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語(yu)言文字工(gong)作(zuo)(zuo)機(ji)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(yu)內推廣普通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字工(gong)作(zuo)(zuo)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(ying)當將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工作納(na)入(ru)國民經(jing)濟和社會發(fa)展規(gui)劃,結合財力情(qing)況安排專項經(jing)費,用(yong)于推廣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(gui)范漢字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(de)第三周為全省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宣傳(chuan)周。各級人(ren)民政府應當組(zu)織(zhi)有關部門開展宣傳(chuan)教育活動(dong)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漢字、標(biao)(biao)點符(fu)號、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等(deng),應當執行《現(xian)代漢語(yu)(yu)通用(yong)字表(biao)》、《簡化字總表(biao)》、《標(biao)(biao)點符(fu)號用(yong)法(fa)》、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方案》、《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正詞法(fa)基本規則》、《中國地(di)名(ming)漢語(yu)(yu)拼(pin)(pin)音字母(mu)拼(pin)(pin)寫規則(漢語(yu)(yu)地(di)名(ming)部分)》等(deng)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(yu)言文字的(de)規范和標(biao)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(zi)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(he)國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(he)國民族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其他有關法(fa)律法(fa)規的(de)規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家(jia)機關工作人員在公(gong)(gong)務活(huo)動(dong)中應當(dang)使用(yong)普通話(hua);國(guo)家(jia)機關工作人員在公(gong)(gong)務活(huo)動(dong)中確(que)實需要使用(yong)方言(yan)的,可以使用(yong)方言(yan)。
國(guo)家(jia)機關(guan)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(wen)、會標、電子屏幕、門(men)戶網站等應當使用(yong)規范漢(han)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(ling)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(ji)其他教(jiao)育(yu)機構(gou)在教(jiao)學、會議(yi)、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(dong)中應(ying)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為基本用語(yu)用字。
對外(wai)漢語教(jiao)學應當(dang)教(jiao)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(zi)。
學校及其他(ta)教育機構通(tong)過漢語文(wen)(wen)課程(cheng)教授(shou)普通(tong)話和規范漢字。使用(yong)的漢語文(wen)(wen)教材,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(guo)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(wen)(wen)字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第十一條 廣(guang)播電臺、電視(shi)臺及(ji)其網絡音視(shi)頻(pin)節(jie)目(mu)以普通話作為播音、節(jie)目(mu)主(zhu)持(chi)、采訪的基本(ben)用語(yu)。
使用方言(yan)播(bo)音(yin)的,應(ying)(ying)當經(jing)國務院廣播(bo)電(dian)視(shi)(shi)部(bu)門(men)或者省(sheng)廣播(bo)電(dian)影(ying)電(dian)視(shi)(shi)部(bu)門(men)批準(zhun)。電(dian)視(shi)(shi)臺用方言(yan)播(bo)音(yin)時,應(ying)(ying)當在屏幕上顯示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。
影視劇的語言(yan)應當以普通話為主,影視屏幕上的字(zi)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(zi),應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漢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(wen)出(chu)版(ban)的報(bao)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(xiang)電子出(chu)版(ban)物、數字出(chu)版(ban)物等出(chu)版(ban)物的印刷體報(bao)頭(tou)(名(ming)(ming))、刊名(ming)(ming)、封面、內文(wen)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的規范(fan)和標準。
漢(han)語(yu)(yu)言音像制品用語(yu)(yu)應當使用普通(tong)話。戲曲、影視(shi)等(deng)藝術(shu)形式中和出版、教學中需要使用方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共服(fu)務(wu)行業以(yi)普(pu)通話為(wei)基本服(fu)務(wu)用語。
公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的名稱牌、指示牌、標志牌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(biao)、說(shuo)明書、電子(zi)屏(ping)幕、宣傳材料(liao)等,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(de)公(gong)共服(fu)務(wu)行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(tie)路(lu)、交通、民航、旅游、銀(yin)行、保險、醫療以(yi)及其他直接面(mian)向公(gong)眾服(fu)務(wu)的(de)行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和設施用(yong)(yong)字應當符合國家(jia)通用(yong)(yong)語言文字的(de)規(gui)范和標準。
各類(lei)標志牌標注山、河、湖、海等(deng)自然(ran)地理(li)實體名(ming)稱(cheng),行政區(qu)劃名(ming)稱(cheng),居(ju)民地和路、街、巷名(ming)稱(cheng),具有(you)地名(ming)意義的建筑物名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用(yong)規(gui)范(fan)漢(han)(han)字和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(yin),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(yin)拼(pin)寫(xie)方(fang)法按照《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(yin)方(fang)案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名(ming)漢(han)(han)語拼(pin)音(yin)字母(mu)拼(pin)寫(xie)規(gui)則(漢(han)(han)語地名(ming)部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使用(yong)外(wai)文拼(pin)寫(xie)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站名、橋名、風景名勝(sheng)、文(wen)物古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公共場所、設施名稱應當使用規范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、商品(pin)名稱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應當以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為(wei)基本用(yong)語用(yong)字。不得使用(yong)繁(fan)體字和(he)已(yi)經(jing)廢止的異體字、簡化字。需(xu)要(yao)使用(yong)外國語言(yan)文(wen)字的,應當采用(yong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為(wei)主,外國語言(yan)文(wen)字為(wei)輔(fu)的形式,嚴禁(jin)單獨使用(yong)外國語言(yan)文(wen)字。
在境內銷(xiao)售的商品(pin)的包裝、標志、說明等(deng)應當以規范漢(han)字(zi)為基本用字(zi)。在境外銷(xiao)售的商品(pin)的包裝、標志、說明等(deng)確需使用繁體(ti)字(zi)的,可(ke)以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繁體(ti)字(zi)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(ding)的,從其規(gui)定(ding)。
第十六條 廣告(gao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應(ying)當符(fu)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規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(ji)術產品中使用(yong)的國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(yi)保留或者使用繁(fan)體字、異體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(wu)古跡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(ge)命先烈的手跡;
(三)姓氏中的異體字;
(四)書法(fa)、篆(zhuan)刻等藝術作(zuo)品;
(五)題詞和招(zhao)牌的手書(shu)字;
(六)已注冊(ce)的商標用字;
(七)出版、教學(xue)、研究中需要使(shi)用的(de);
(八)涉及港澳臺(tai)與華僑事務需要(yao)使用的(de);
(九(jiu))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。
老字(zi)號牌(pai)匾、手書招牌(pai)使用(yong)繁體字(zi)和(he)異體字(zi)的(de),應當在適當位置(zhi)設置(zhi)使用(yong)規范漢字(zi)的(de)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(yu)主管部門應當(dang)將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要求,納入各(ge)級各(ge)類學(xue)校和教(jiao)育(yu)機構(gou)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(xue)質量(liang)監測機制和綜合評估體系(xi)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行業的主管(guan)部門應(ying)當將使用(yong)普通話和(he)規(gui)(gui)范(fan)漢(han)字的要(yao)求納入行業管(guan)理規(gui)(gui)范(fan),作為單位和(he)個人評先評優的依據。
對不符合(he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(zi)規(gui)范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(xian)級(ji)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應當定期(qi)對(dui)本(ben)行(xing)(xing)政區域內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的(de)使用情(qing)況(kuang)進行(xing)(xing)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果向社(she)會公布。
檢查評(ping)估(gu)的標準(zhun)和具(ju)體實施辦法由省教育主(zhu)管部門(men)另行(xing)制定,報省人民政府(fu)批準(zhun)后(hou)執行(xing)。
第二十二條 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有(you)關(guan)部門對下(xia)列領域用語(yu)用字進行監督檢(jian)查,語(yu)言文字工作機構予以(yi)協助和指導:
(一(yi))黨政機關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(zi);
(二)學校(xiao)及(ji)其他教(jiao)育機構的(de)用語(yu)用字;
(三)廣播、電(dian)影(ying)、電(dian)視、音視頻網站及舞臺表演(yan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四(si))報(bao)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(dian)子(zi)出(chu)版(ban)物(wu)、數字(zi)出(chu)版(ban)物(wu)等公(gong)開發行的出(chu)版(ban)物(wu)的用語用字(zi);
(五(wu))本省產品的包裝(zhuang)、說(shuo)明書的用字;
(六(liu))公共場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(qi)業名稱、商品(pin)名稱的用語用字;
(八(ba))其他行業(ye)的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。
對(dui)前述(shu)事項不符合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規(gui)范(fan)和標準的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(du)促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(ji)以上人(ren)民(min)政府教(jiao)育主管部門的語言文字工(gong)作機構接(jie)到(dao)違反本(ben)規(gui)(gui)定的舉報或者投訴,應當及時書面轉(zhuan)告有(you)關主管部門;有(you)關主管部門接(jie)到(dao)書面轉(zhuan)告后,應當依照(zhao)本(ben)規(gui)(gui)定有(you)關條款進行核實處(chu)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普通(tong)話為工(gong)作(zuo)語言的(de)播(bo)音員(yuan)、節目(mu)主(zhu)持人(ren)、影視話劇演員(yuan)、配音演員(yuan)、教師(shi)、國家機關工(gong)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以及公(gong)共服務行業的(de)廣(guang)播(bo)員(yuan)、導游員(yuan)、解說員(yuan)等人(ren)員(yuan),應當具備說普通(tong)話的(de)能力并(bing)在工(gong)作(zuo)中(zhong)使用普通(tong)話,其普通(tong)話水平應當達(da)到(dao)國家或(huo)者有(you)關部門(men)規定的(de)等級要求。
普通話水平(ping)測(ce)試(shi)工作由省(sheng)語(yu)言文字(zi)工作機構組(zu)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(gong)服務行業、公(gong)共(gong)服務場所(suo)和設施用(yong)字(zi),有文字(zi)缺損(sun)時,應當及時修(xiu)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告(gao)(gao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不(bu)符合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(zi)規范和(he)標(biao)準(zhun)的(de),依(yi)照《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(gong)和(he)國廣告(gao)(gao)法》、《廣告(gao)(gao)語言文(wen)字(zi)管(guan)理暫行規定》的(de)規定執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(shi)條(tiao)的,由教育(yu)主(zhu)管部(bu)門責令限(xian)期改正(zheng);拒不(bu)改正(zheng)的,予以(yi)警告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(fan)本(ben)規(gui)定第十(shi)一條、第十(shi)二(er)條、第十(shi)七條規(gui)定的(de),由廣播電影電視(shi)、新聞出版、信息(xi)產業等(deng)主管部(bu)門責(ze)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予(yu)以警告,并(bing)由有(you)關部(bu)門依法對直(zhi)接負責(ze)的(de)主管人員和其他直(zhi)接責(ze)任人員給(gei)予(yu)處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(yi)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五(wu)條的(de),由工商(shang)主管部門責令(ling)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依法(fa)予(yu)以行(xing)政處罰(fa)。
第三十一條 有(you)關(guan)行政管理(li)部門或(huo)者語言文(wen)字工作機構(gou)及(ji)其(qi)工作人員(yuan)違反(fan)本規定,濫用職權(quan)、玩忽職守、徇私(si)舞弊的,由其(qi)上級(ji)主(zhu)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(jie)負責的主(zhu)管人員(yuan)和(he)其(qi)他直接(jie)責任人員(yuan)依法(fa)給予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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