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了(le)推廣普通話(hua)和推行規(gui)范漢字,使國(guo)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(wu)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(guo)(guo)國(guo)(guo)家(jia)通用語言文(wen)字法(fa)》等法(fa)律法(fa)規(gui),結合本省實際,制(zhi)定本規(gui)定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(gui)定適(shi)用(yong)于本(ben)省行政區(qu)域內(nei)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。
第三條 本規定(ding)所稱國(guo)家通用(yong)語(yu)言文(wen)字,是(shi)指普(pu)通話(hua)和(he)規范漢字。
普通(tong)話以(yi)北(bei)京(jing)語音(yin)為(wei)標準音(yin),以(yi)北(bei)方話為(wei)基(ji)礎方言,以(yi)典范(fan)的現(xian)代(dai)白話文著作為(wei)語法規范(fan)。
規范漢字以(yi)經過整(zheng)理、簡化(hua)并由國家(jia)及(ji)其有(you)關部門頒布(bu)的(de)字表為依(yi)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(qu)域內(nei)國家通用語言文(wen)字工(gong)作的領(ling)導。
省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部(bu)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管理(li)工作,組織實施本規定(ding)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、文化(hua)、信息產業(ye)、工商、廣播電影電視、新(xin)聞出版等部門(men)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言(yan)文字的相關工作。
縣(xian)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教(jiao)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具(ju)體負責本行政區(qu)域內(nei)推廣普通話和(he)推行規范漢字工作。
第五條 縣級(ji)以(yi)上(shang)人民(min)政府應當(dang)將(jiang)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(zuo)(zuo)納入國民(min)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(hua),結合財力情況安排(pai)專項經費,用于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(fan)漢(han)字工作(zuo)(zuo)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全省推(tui)廣(guang)普通話(hua)和推(tui)行(xing)規范漢字(zi)宣傳周。各級(ji)人民政府應當組(zu)織(zhi)有關部門(men)開展(zhan)宣傳教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(yong)漢(han)字(zi)、標點符號、漢(han)語(yu)拼音(yin)(yin)等(deng),應當(dang)執行《現代漢(han)語(yu)通用(yong)(yong)字(zi)表》、《簡化(hua)字(zi)總表》、《標點符號用(yong)(yong)法(fa)》、《漢(han)語(yu)拼音(yin)(yin)方(fang)案》、《漢(han)語(yu)拼音(yin)(yin)正(zheng)詞法(fa)基本(ben)規(gui)則》、《中(zhong)國地(di)名漢(han)語(yu)拼音(yin)(yin)字(zi)母(mu)拼寫規(gui)則(漢(han)語(yu)地(di)名部分(fen))》等(deng)國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言文字(zi)的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《中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(guo)(guo)憲法(fa)》、《中華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(guo)(guo)民(min)族區域自治法(fa)》以及(ji)其他有關(guan)法(fa)律法(fa)規的規定(ding)。
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(zhong)應當(dang)使(shi)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普(pu)通話;國家機關工(gong)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(zhong)確(que)實需要使(shi)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方(fang)言的,可以使(shi)(shi)用(yong)(yong)(yong)方(fang)言。
國家機關的名稱牌、印章、公文、會標(biao)、電子屏幕(mu)、門戶網站等(deng)應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另(ling)有規(gui)(gui)定(ding)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(ding)。
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機(ji)構在教(jiao)學、會議、宣(xuan)傳和(he)其他集體活動中應(ying)當以(yi)普通話和(he)規范(fan)漢字(zi)為基本(ben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。
對外漢語教(jiao)學應(ying)當教(jiao)授普(pu)通話和規范漢字(zi)。
學校(xiao)及(ji)其(qi)他教(jiao)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(jiao)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。使用的漢語文教(jiao)材,應(ying)當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、電視(shi)臺及其網絡音視(shi)頻節目以普通話(hua)作為播音、節目主持(chi)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(shi)用方言(yan)播(bo)音(yin)(yin)的,應(ying)當(dang)經(jing)國務院廣播(bo)電視部門(men)(men)或(huo)者省(sheng)廣播(bo)電影電視部門(men)(men)批準(zhun)。電視臺用方言(yan)播(bo)音(yin)(yin)時(shi),應(ying)當(dang)在屏幕上顯(xian)示規范(fan)漢(han)字。
影(ying)(ying)視劇的語言(yan)應當(dang)以普通話為主,影(ying)(ying)視屏幕(mu)上的字幕(mu)及其他(ta)公示(shi)性(xing)文字,應當(dang)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二條 漢語文出版(ban)的報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(ban)物、數(shu)字出版(ban)物等出版(ban)物的印刷體(ti)報頭(名)、刊名、封面(mian)、內文等應當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(fan)和標(biao)準(zhun)。
漢(han)語言(yan)音像制品用(yong)(yong)語應當(dang)使用(yong)(yong)普(pu)通話。戲(xi)曲、影視等藝術(shu)形式(shi)中(zhong)和出版(ban)、教學中(zhong)需要使用(yong)(yong)方言(yan)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公(gong)共服(fu)務(wu)(wu)行業以普通話為基本服(fu)務(wu)(wu)用語。
公共服務(wu)行業的名稱牌、指示(shi)牌、標志(zhi)牌、公文(wen)、印章、票(piao)據(ju)、報表、說明書、電子屏幕、宣(xuan)傳(chuan)材料等,應(ying)當(dang)使(shi)用規范漢字(zi)。
本規定所(suo)稱(cheng)的公(gong)共服務(wu)行業(ye),是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信、文化(hua)、餐(can)飲、娛(yu)樂、鐵路、交(jiao)通、民航、旅游、銀行、保險、醫(yi)療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(gong)眾服務(wu)的行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(suo)和(he)設(she)施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規(gui)范(fan)和(he)標準(zhun)。
各(ge)類(lei)標志牌標注山、河(he)、湖、海等自然地(di)(di)理實體名(ming)稱(cheng)(cheng),行政區劃名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居民地(di)(di)和(he)路、街、巷名(ming)稱(cheng)(cheng),具有地(di)(di)名(ming)意義的建筑物名(ming)稱(cheng)(cheng)應當使(shi)用(yong)規范(fan)漢字和(he)漢語(yu)拼(pin)音,漢語(yu)拼(pin)音拼(pin)寫(xie)方(fang)法按照《漢語(yu)拼(pin)音方(fang)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(di)名(ming)漢語(yu)拼(pin)音字母拼(pin)寫(xie)規則(漢語(yu)地(di)(di)名(ming)部分)》拼(pin)寫(xie),嚴禁(jin)使(shi)用(yong)外文拼(pin)寫(xie)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站名(ming)(ming)、橋名(ming)(ming)、風景名(ming)(ming)勝、文物古(gu)跡、紀念地、游(you)覽(lan)地等公(gong)共場所、設施名(ming)(ming)稱應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、商品名稱的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應當以國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為基(ji)本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用(yong)(yong)字(zi)(zi)(zi)。不得使用(yong)(yong)繁體字(zi)(zi)(zi)和(he)已經(jing)廢止的異體字(zi)(zi)(zi)、簡(jian)化字(zi)(zi)(zi)。需(xu)要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的,應當采用(yong)(yong)國家通用(yong)(yong)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為主(zhu),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為輔的形式,嚴禁單獨使用(yong)(yong)外(wai)國語(yu)(yu)言文(wen)字(zi)(zi)(zi)。
在境內銷售(shou)的(de)(de)商(shang)品的(de)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(deng)(deng)應(ying)當(dang)以規范漢字為基本(ben)用(yong)字。在境外銷售(shou)的(de)(de)商(shang)品的(de)(de)包裝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(deng)(deng)確需使用(yong)繁(fan)體(ti)字的(de)(de),可以按照有關(guan)規定(ding)使用(yong)繁(fan)體(ti)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,從其(qi)規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用語用字應(ying)當符合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的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(xin)息(xi)處理和(he)信(xin)息(xi)技(ji)術產品中使用的(de)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應(ying)當(dang)符合國(guo)家的(de)規范和(he)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(xia)列情形的,可以保留(liu)或者使用(yong)繁(fan)體字(zi)、異體字(zi):
(一(yi))風景(jing)名勝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名人、革命先烈的(de)手(shou)跡;
(三(san))姓(xing)氏(shi)中(zhong)的異體(ti)字;
(四)書法(fa)、篆刻等藝(yi)術作品(pin);
(五)題詞(ci)和招牌的手書字;
(六)已注冊(ce)的商標用字(zi);
(七)出(chu)版(ban)、教學、研究(jiu)中需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澳臺與華僑事(shi)務(wu)需要使(shi)用(yong)的;
(九(jiu))經國務院有關(guan)部門(men)批準(zhun)的特殊情(qing)況。
老字(zi)號牌(pai)匾、手(shou)書(shu)招(zhao)牌(pai)使用繁體(ti)字(zi)和異體(ti)字(zi)的,應當在適(shi)當位置設置使用規(gui)范漢字(zi)的副牌(pai)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(jiao)育(yu)主(zhu)管部門應當將(jiang)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(han)字的要求(qiu),納(na)入各(ge)級各(ge)類(lei)學校和教(jiao)育(yu)機(ji)構教(jiao)育(yu)教(jiao)學質(zhi)量監測機(ji)制和綜合評(ping)估體系。
第二十條 公(gong)共(gong)服務行業的(de)主(zhu)管(guan)部門應(ying)當將使用普通話(hua)和(he)規范(fan)漢字(zi)的(de)要求納(na)入行業管(guan)理規范(fan),作(zuo)為(wei)單(dan)位和(he)個(ge)人評(ping)先(xian)評(ping)優的(de)依(yi)據(ju)。
對不符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字(zi)規范(fan)和標準的,由其行業(ye)主(zhu)管部(bu)門予以批評教育,督促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的(de)使用(yong)情況進行檢查評估,檢查評估結果(guo)向社會公布(bu)。
檢查評(ping)估的標(biao)準(zhun)(zhun)和具體(ti)實施辦法由省教育(yu)主管部門另行制定,報省人民政府批準(zhun)(zhun)后執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(ren)民政府有關(guan)部門對下(xia)列領(ling)域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進行監督檢查,語(yu)言(yan)文字工作機(ji)構予以(yi)協助和指(zhi)導:
(一)黨政機(ji)關的用語用字;
(二)學校及其他教育機(ji)構的用語用字;
(三)廣播、電影、電視、音視頻網站及舞臺(tai)表演的用語用字;
(四(si))報(bao)紙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(zi)出版(ban)物(wu)、數字出版(ban)物(wu)等公(gong)開(kai)發行的(de)出版(ban)物(wu)的(de)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五)本省產品的包(bao)裝、說明書(shu)的用字;
(六)公(gong)共場所、地名(ming)的用(yong)字;
(七(qi))企業名(ming)稱(cheng)、商品名(ming)稱(cheng)的用語用字(zi);
(八)其(qi)他行業的用語用字(zi)。
對(dui)前述事(shi)項不符合(he)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(wen)字規范(fan)和標準的(de),予以批評教育并督促(cu)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教育主管部(bu)門(men)(men)的(de)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接到違反本規定的(de)舉(ju)報或者投訴(su),應(ying)當及時書面轉告有關(guan)主管部(bu)門(men)(men);有關(guan)主管部(bu)門(men)(men)接到書面轉告后,應(ying)當依照本規定有關(guan)條(tiao)款進(jin)行(xing)核(he)實處(chu)理(li)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通話(hua)為工作(zuo)語(yu)言的(de)播音員(yuan)(yuan)、節目主持(chi)人(ren)、影視話(hua)劇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配音演(yan)員(yuan)(yuan)、教師(shi)、國(guo)家(jia)機關工作(zuo)人(ren)員(yuan)(yuan)以(yi)及公共(gong)服務行業的(de)廣播員(yuan)(yuan)、導(dao)游員(yuan)(yuan)、解說(shuo)員(yuan)(yuan)等人(ren)員(yuan)(yuan),應當(dang)具(ju)備說(shuo)普通話(hua)的(de)能力并在工作(zuo)中使用普通話(hua),其普通話(hua)水(shui)平應當(dang)達到國(guo)家(jia)或者(zhe)有關部門規定的(de)等級要求(qiu)。
普通話水平測試工作由省語言(yan)文(wen)字工作機構(gou)組織(zhi)實(shi)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共服(fu)務行業、公共服(fu)務場所和(he)設施(shi)用字,有(you)文字缺損時(shi),應當(dang)及時(shi)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(dui)廣(guang)告(gao)(gao)用語用字(zi)不符合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字(zi)規范和標準的(de)(de)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廣(guang)告(gao)(gao)法》、《廣(guang)告(gao)(gao)語言(yan)文字(zi)管理(li)暫(zan)行規定》的(de)(de)規定執(zhi)行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(wei)反(fan)本規定第(di)十(shi)條(tiao)的,由教(jiao)育主(zhu)管部(bu)門責令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(yi)警(jing)告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(fan)本規定第十一條、第十二(er)條、第十七條規定的(de),由廣播電影(ying)電視、新(xin)聞出版、信息產業等(deng)主管部(bu)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不改(gai)正的(de),予(yu)以警告,并(bing)由有關部(bu)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(de)主管人(ren)員和其(qi)他直接責任人(ren)員給予(yu)處(chu)分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(shi)四條的(de),由民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(qi)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(de),依(yi)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(di)十(shi)五條的(de),由(you)工商主(zhu)管部門責令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(de),依(yi)法予(yu)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(guan)行政管理部門(men)或者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(ren)員(yuan)違反本規定,濫(lan)用(yong)職(zhi)權、玩忽職(zhi)守、徇私舞弊(bi)的(de),由其上級主(zhu)管部門(men)責令限期(qi)改正,對直接負(fu)責的(de)主(zhu)管人(ren)員(yuan)和其他(ta)直接責任人(ren)員(yuan)依法給予處分(fen)。
(來源:廣(guang)東省人民政(zheng)府網站(zhan)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