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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
發布:2017-11-28

深職(zhi)院〔2016〕19號

關于印發《深(shen)圳(zhen)職業(ye)技(ji)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(sheng)創意創業(ye)園(yuan)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
學校各單位:

  《深圳職(zhi)業技術學院(yuan)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(ban)法》已(yi)經學校(xiao)研究通過,現(xian)予印(yin)發,請遵照執行(xing)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深(shen)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2016年(nian)2月(yue)3日

 
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
 

  一、總  則

  第一條  為(wei)(wei)培(pei)養大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精神,提高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能(neng)力,學(xue)校創(chuang)(chuang)建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(yuan)(以下簡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(yuan)”)。為(wei)(wei)保證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(yuan)各項工作有序(xu)開展,特制定本(ben)辦法。

  第二條  創業(ye)園在學(xue)(xue)校學(xue)(xue)生創業(ye)教(jiao)育工作領(ling)導小組領(ling)導下,以“保障公平、兼顧效率、協調指導、服(fu)務為(wei)先”為(wei)原則(ze),努力建設高(gao)效務實的創業(ye)孵化平臺。

  第三(san)條  創業(ye)園是(shi)學生(sheng)創業(ye)實踐基(ji)地(di),也(ye)是(shi)學校創業(ye)教育(yu)基(ji)地(di),具有孵化(hua)器功能(neng)。通過提供基(ji)本(ben)場地(di)和(he)孵化(hua)服務,充分(fen)發揮大(da)學生(sheng)創業(ye)主體作(zuo)用,培養具有創新精(jing)神和(he)創業(ye)能(neng)力的(de)復(fu)合型人(ren)才。

  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
  第四條(tiao)  學校授(shou)權(quan)創業學院對創業園進行管(guan)理,其主要職(zhi)責有:

  1.制定創業(ye)園(yuan)管(guan)理(li)制度(du),全面負(fu)責創業(ye)園(yuan)的日常管(guan)理(li)工作。

  2.組(zu)織創業園(yuan)入(ru)園(yuan)申報及項目評審工作,并(bing)與入(ru)園(yuan)項目簽訂(ding)協議(yi)。

  3.組織和協調學生開(kai)展創業實踐(jian)活動。

  4.管(guan)理和維護創業園公共財產。

  5.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為創(chuang)業園入駐企(qi)業提供(gong)包括(kuo)工商注冊、財稅代理、政策咨詢、創(chuang)業指導和課程培(pei)訓等(deng)孵化服務,創(chuang)業學院對其進行評價和監督。

  6.負責(ze)創業園的對外宣傳與推廣工作。

  三、創業園管理

  第(di)五條(tiao)  創業園(yuan)申報入駐條(tiao)件

  1.創業項目(mu)較為成熟(shu),具(ju)有一定科技含量(liang)、創新性(xing)和(he)較好市(shi)場前景(jing)。鼓勵具(ju)有發明專利、科研成果及各類創新創業大賽中成績優秀的(de)團隊申報入駐。

  2.創業項(xiang)(xiang)目負責人須為我校(xiao)全日(ri)制在校(xiao)生或應屆畢業生,創業項(xiang)(xiang)目的經營(ying)者具(ju)有較高的素養和良好的品格,懂政策(ce)、重(zhong)信譽(yu)、有一定經營(ying)能力,并自愿接受學校(xiao)管理。

  3.創業項目(mu)負(fu)責人(ren)應具備一定(ding)的項目(mu)啟動資金和(he)風險(xian)承擔(dan)能力,并(bing)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(ren)同(tong)意。

  4.凡(fan)有(you)違法犯罪記錄及個人征信記錄不良者,不具備申報資(zi)格。

  第六條  入園程序(xu)及要(yao)求

  1.提交申(shen)請(qing)材(cai)料。材(cai)料清單(dan)如下(xia):

  (1)項目申(shen)報(bao)書(shu);

  (2)項目商(shang)業計劃書;

  (3)項目負(fu)責人個人征信記錄材料;

  (4)項(xiang)目(mu)所有股東(dong)簡歷及(ji)身份證復(fu)印(yin)件,在校(xiao)生及(ji)應屆畢業生需提供學生證復(fu)印(yin)件。

  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格審查。

  3.專家(jia)評審委員會做(zuo)項目評審。

  4.評審結果上(shang)報學(xue)校審批。

  5.通過審(shen)批(pi)的項目簽署(shu)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入駐協議。

  6.繳納經營場地配套設施(shi)及水電費(fei)押金兩千元。

  7.簽訂(ding)入(ru)園(yuan)協議后須在15個工作日(ri)內完成公(gong)司(si)工商注冊,且公(gong)司(si)應由(you)全(quan)日(ri)制在校生擔任(ren)法定(ding)代表人(ren);非在校生入(ru)股比例總計不得超(chao)過30%,且須向創業學院報備。

  第(di)七(qi)條  入駐企業(ye)的(de)權利和義務

  1.入駐企業(ye)最高可獲(huo)24個月的經營場地(di)免費(fei)使(shi)用權。

  2.園區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(chang)性評估,評估通過的(de)企業可繼續(xu)孵(fu)化;孵(fu)化期間可獲(huo)園區提(ti)供(gong)的(de)孵(fu)化服務。

  3.入駐企業以6個月為周期可獲得(de)學校創業基金資助,同時獲得(de)園區(qu)配(pei)套孵化服務。

  4.入駐(zhu)企(qi)業接受園(yuan)區(qu)第三(san)方服務機構統一財稅管理(li),企(qi)業成員須遵守園(yuan)區(qu)各項管理(li)規(gui)定,積極(ji)參與各項公共活動。

  5.入駐企業須(xu)參與企業成長計劃,詳見(jian)附件一。

  第八條  運(yun)行管理(li)

  1.學校(xiao)對批準入駐(zhu)創(chuang)業(ye)園企(qi)業(ye)一律(lv)采取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,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自(zi)主經營、自(zi)負盈虧、獨立承(cheng)擔風險與法律(lv)責任。

  2.創業園為入駐企業提供經營場地及配(pei)套設施(shi),并按照學校統一規定收取相關維護費用。

  3.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(ye)(ye)孵(fu)化期內,出現(xian)改變企(qi)業(ye)(ye)(ye)性質(zhi)、經營內容、法定代表(biao)人(ren)、提(ti)(ti)前中(zhong)止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(ye)孵(fu)化等情況,企(qi)業(ye)(ye)(ye)法定代表(biao)人(ren)須(xu)提(ti)(ti)前15天提(ti)(ti)交報告,經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(ye)(ye)學(xue)院審核批準后,方(fang)可變更。對違反國家(jia)、學(xue)校有關規定的企(qi)業(ye)(ye)(ye),學(xue)校將要求其退出園區。

  第九條(tiao)  園區管理

  1.入駐企業(ye)須在協議(yi)指(zhi)定(ding)區域內經營,不得占用公共區域。

  2.入(ru)駐企業的(de)裝修(xiu)方(fang)案、廣告(gao)內容(rong)須經(jing)創業學院批準方(fang)可實施,不得(de)擅自對園區(qu)既定格(ge)局進行改造,不得(de)破(po)壞園區(qu)整體規劃。

  3.入駐企業在園內舉行活動,須至少提前(qian)三天(tian)向創業學院(yuan)申請,如有校外(wai)人員參加,須提前(qian)一周申請。

  4.入(ru)駐企業應(ying)主動配合各項管理工作,包括準時出席工作會議和(he)檢查考核等。對于無故曠會、拒檢等情況(kuang),創(chuang)業學(xue)院有權(quan)采(cai)取相應(ying)措施,直至勒(le)令退園。

  第十條  安全管(guan)理

  1.入駐企(qi)業(ye)要(yao)嚴格履行(xing)《深圳(zhen)職業(ye)技(ji)術學院創意創業(ye)園消防安全(quan)管理規定》的相關(guan)要(yao)求,強(qiang)化安全(quan)意識,共同(tong)維護(hu)園區的安全(quan)環(huan)境。

  2.入駐企業必須做到離開時(shi)鎖門關窗,斷水斷電。

  3.園區內禁(jin)止入駐企業任何人員留(liu)宿。

  4.園區內不得飼養寵(chong)物。

  5.園區內禁止烹(peng)飪活動。

  第十一條  入駐企業的(de)考核

  創業(ye)(ye)學院每6個月(yue)對入駐企業(ye)(ye)進行一次成長性評估,主要包括“成長計劃考核(he)、經營狀況(kuang)評估以及園(yuan)區管理(li)考核(he)”三(san)部分。

  1.成長計劃考核

  入駐企業須(xu)在(zai)每6個(ge)月孵化期內完成(cheng)成(cheng)長計(ji)劃15學分;未完成(cheng)者,視為考核(he)不(bu)合(he)格,該企業退(tui)出創業園,詳見附件一《企業家成(cheng)長計(ji)劃》。

  2.經(jing)營狀況(kuang)評估

  (1)入駐企業(ye)以(yi)(yi)6個月為(wei)周期向評審小組提交第(di)三方(fang)機構出(chu)具的(de)財務報表、納稅記錄,以(yi)(yi)及業(ye)務合(he)同(復印件)等相關佐(zuo)證材料。

  (2)入駐企業須參(can)加成長性評(ping)估現場答(da)辯會,闡述(shu)項目的經營狀況和孵化水準(zhun),由(you)評(ping)審小組結合上(shang)述(shu)財(cai)務報告等佐(zuo)證(zheng)材(cai)料(liao)進行客觀公正的評(ping)分(fen)。

  (3)經(jing)評估,對(dui)于(yu)經(jing)營狀況不理想、成長性不足、盈(ying)利(li)能力(li)欠缺或基本處(chu)于(yu)停(ting)滯狀態的企業,終止孵(fu)化,退(tui)出創業園。

  3.園區管理考核

  園區管理(li)考核主(zhu)要由考勤管理(li)和日常管理(li)兩部分組成。

  考(kao)核(he)采(cai)取(qu)扣(kou)(kou)(kou)分制,即入駐企業均具有15分基礎(chu)分,考(kao)核(he)根據其一個周期的(de)日常考(kao)勤(qin)、違規記錄、無故缺(que)席(xi)等行為(wei)表現予以扣(kou)(kou)(kou)分,扣(kou)(kou)(kou)完即止。其中,日常考(kao)勤(qin)缺(que)席(xi)1次扣(kou)(kou)(kou)1分,違規警告1次扣(kou)(kou)(kou)5分,園(yuan)區(qu)會議缺(que)席(xi)1次扣(kou)(kou)(kou)5分、遲到扣(kou)(kou)(kou)2分。基礎(chu)分扣(kou)(kou)(kou)完的(de)入駐企業直接視為(wei)取(qu)消考(kao)核(he)資格,當即終止孵化(hua),退出創業園(yuan)。

  (1)考勤管理

  入駐(zhu)企業(ye)(ye)(ye)在孵期間,除國家法定假期和節(jie)假日(ri)外(wai),正常(chang)(chang)的工作日(ri)早上9:00~9:30需到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園(yuan)管理辦公室考勤(qin)。企業(ye)(ye)(ye)如有(you)正常(chang)(chang)的外(wai)出(chu)活動無法準(zhun)時開門營業(ye)(ye)(ye)須提前一(yi)天申請,事后到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(ye)(ye)園(yuan)管理辦公室補登記,沒有(you)提前申請則視為(wei)缺勤(qin)。

  凡出現違規(gui)行為者,由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發出違規(gui)警告,并下(xia)發《深職院(yuan)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違規(gui)處理告知書》,責令整(zheng)改,累計達到(dao)三次者,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將下(xia)發《退(tui)出園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。

  (2)日常管理

  入駐(zhu)企(qi)業出現(xian)下列情(qing)況之一者,一經查(cha)實創業學(xue)院將下發《退出園區通知書》,該企(qi)業退出創業園。

  項目入園后,未按要求在園區內開(kai)展工作(zuo),項目長期(qi)處于停(ting)頓狀態,致使寫(xie)字間(jian)超過(guo)10個工作(zuo)日(ri)處于空置(zhi)或關(guan)閉狀態者;

  未能按時向創業學院(yuan)上報相關(guan)材(cai)料,或所報材(cai)料內容不真實,通過(guo)整改無效者(zhe);

  入駐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;

  入駐企業負責人違法或違反校紀校規受紀律處分者;

  超出業務規(gui)定(ding)范圍,從事與申報經(jing)營內容(rong)無關的商業活(huo)動(dong)或其他(ta)違(wei)規(gui)商業活(huo)動(dong)者;

  不(bu)按規定(ding)時間繳納應(ying)繳費用者(zhe),

  不適宜在創業(ye)園繼續孵化的其他(ta)情況(kuang)。

  4.評估指標體系

   

評估指標

      

孵化階段

創業

實踐教育

經營狀況

園區管理考核

財務指標

一階

(1-6個月)

15
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

5分及以上

有現金流

簽訂訂單

二階

7-12個月)

15

建立MD+MK

財務收支平衡

5分及以上

正現金流

或獲得風投

三階

13-18個月)

15

完善MD+MK

實現盈利

5分及以上

持續正現金流

或獲得風投

四階

19-24個月)

15

建立MG

穩定增長

5分及以上

持續正現金流

或獲得風投

  *MD主(zhu)要(yao)指(zhi)商(shang)品(pin)開發,MK主(zhu)要(yao)指(zhi)市(shi)場渠道(dao)開發,MG主(zhu)要(yao)指(zhi)經營管理技能(neng)。

  第十(shi)二條  退出(chu)創業園

  1.入駐(zhu)企業進駐(zhu)時間(jian)原則上不(bu)超過(guo)24個月,協議期(qi)滿統(tong)一辦(ban)理退園手續。

  2.入駐(zhu)企業(ye)半年(nian)度成長性(xing)評(ping)估(gu)未達標者,退出創業(ye)園。

  3.入駐企業違(wei)反園區管理規定,收到創(chuang)業學院發放的《退出園區通知(zhi)書》,則該企業退出創(chuang)業園。

  4.入(ru)駐企業法定代(dai)表人變更為非我校在校生或應屆(jie)畢(bi)業生時,應主動提出退(tui)園(yuan)申請,及時辦理(li)退(tui)出手續。

  四、附  則

  第(di)十三條  本辦法適(shi)用范圍(wei)為深圳(zhen)職業(ye)技術學院在校(xiao)生(sheng)及學生(sheng)創意(yi)創業(ye)園入(ru)駐(zhu)企業(ye)。

  第十四條  本辦法自發(fa)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第十五條  學校(xiao)學生(sheng)創業工作領導小組(zu)授權創業學院負責解釋本辦(ban)法。

  深圳職(zhi)業技術學院

  2016年2月(yue)3日

  深(shen)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院長辦(ban)公(gong)室(shi) 2016年(nian)2月3日印發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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