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于印發《深(shen)圳職(zhi)業技術(shu)學(xue)院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(guan)理辦(ban)法(fa)》的通(tong)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業(ye)(ye)技術學(xue)院(yuan)學(xue)生創意創業(ye)(ye)園管理辦(ban)法(fa)》已經學(xue)校研究通過(guo),現予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(ri)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(di)一條(tiao) 為培養大學(xue)(xue)生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(ye)(ye)精神,提高(gao)創(chuang)新創(chuang)業(ye)(ye)能力,學(xue)(xue)校創(chuang)建學(xue)(xue)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(yuan)(以下簡稱“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(yuan)”)。為保證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(yuan)各項(xiang)工作有(you)序開展(zhan),特制定本(ben)辦(ban)法。
第二條 創業園(yuan)在學校學生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(xia),以“保障公(gong)平、兼顧效(xiao)(xiao)率、協調指導、服務(wu)為先”為原(yuan)則,努力建設(she)高效(xiao)(xiao)務(wu)實的創業孵化(hua)平臺。
第三條 創業(ye)園是學生創業(ye)實踐基地(di),也是學校創業(ye)教育基地(di),具有孵化器功能。通過提供基本場地(di)和孵化服務,充(chong)分發揮大學生創業(ye)主(zhu)體作用(yong),培(pei)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業(ye)能力(li)的(de)復合(he)型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(tiao) 學校(xiao)授權創業學院對創業園進行管(guan)理,其主要(yao)職責有:
1.制定創(chuang)業園管理制度,全(quan)面負(fu)責創(chuang)業園的(de)日常管理工(gong)作。
2.組織創(chuang)業園(yuan)入園(yuan)申報及(ji)項目評審工作,并(bing)與入園(yuan)項目簽(qian)訂協議。
3.組織(zhi)和(he)協(xie)調(diao)學生(sheng)開展創(chuang)業實踐活動。
4.管理和(he)維護(hu)創(chuang)業園公(gong)共財產。
5.委托第(di)三方服(fu)務機構為創業(ye)園入駐(zhu)企業(ye)提(ti)供包括工商注冊(ce)、財稅(shui)代理、政策(ce)咨(zi)詢、創業(ye)指導和(he)課程(cheng)培訓等(deng)孵化服(fu)務,創業(ye)學院對其進(jin)行(xing)評價和(he)監督(du)。
6.負責創業園的對外宣傳與(yu)推廣(guang)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(tiao) 創業(ye)園申報入駐(zhu)條(tiao)件
1.創業項目較為成熟,具有一定科技含量、創新性和較好(hao)市(shi)場前(qian)景。鼓勵具有發明(ming)專利、科研成果及各類創新創業大賽中成績(ji)優秀的團隊申報入駐。
2.創(chuang)業(ye)(ye)項(xiang)目(mu)負責人須(xu)為(wei)我校(xiao)全(quan)日(ri)制(zhi)在校(xiao)生(sheng)或應屆(jie)畢(bi)業(ye)(ye)生(sheng),創(chuang)業(ye)(ye)項(xiang)目(mu)的經(jing)營(ying)(ying)者具(ju)有較(jiao)高的素養和良好的品格,懂政(zheng)策、重信譽、有一定經(jing)營(ying)(ying)能(neng)力,并自(zi)愿接受(shou)學(xue)校(xiao)管理。
3.創業項目(mu)負(fu)責人應(ying)具備一定的項目(mu)啟(qi)動資金和風險(xian)承擔能力,并(bing)須(xu)取得(de)家長或監護人同(tong)意。
4.凡有違法犯罪記錄及個人(ren)征信記錄不良者,不具備申(shen)報資格。
第六條 入(ru)園(yuan)程序(xu)及(ji)要(yao)求
1.提交(jiao)申請材(cai)(cai)料。材(cai)(cai)料清單(dan)如下:
(1)項目申(shen)報書;
(2)項目商業計劃書;
(3)項目負責人(ren)(ren)個(ge)人(ren)(ren)征信記錄材(cai)料;
(4)項目所有股東簡歷及(ji)身份證(zheng)復印件,在校生(sheng)及(ji)應(ying)屆畢業生(sheng)需提供學生(sheng)證(zheng)復印件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(jia)評審(shen)委員會(hui)做項目評審(shen)。
4.評審(shen)結果(guo)上報學校審(shen)批(pi)。
5.通(tong)過(guo)審批的項目(mu)簽署創業園入駐協議。
6.繳(jiao)納經營場地(di)配套設施及水電(dian)費(fei)押金兩千元。
7.簽(qian)訂(ding)入(ru)園協議(yi)后(hou)須在(zai)(zai)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公(gong)(gong)司工商注(zhu)冊,且公(gong)(gong)司應由(you)全日制在(zai)(zai)校生擔任(ren)法定(ding)代(dai)表人;非在(zai)(zai)校生入(ru)股比例(li)總(zong)計不(bu)得超過30%,且須向創業學院報備(bei)。
第七條 入駐企業的(de)權(quan)利和義務
1.入駐企(qi)業最(zui)高(gao)可獲24個月的經營(ying)場地免費使用權(quan)。
2.園(yuan)區每6個(ge)月進行一次成(cheng)長性評估,評估通過的(de)企業(ye)可繼續孵化;孵化期間可獲園(yuan)區提供的(de)孵化服務。
3.入(ru)駐企(qi)業以6個(ge)月為周(zhou)期可(ke)獲得學(xue)校(xiao)創業基金資助,同時獲得園區(qu)配套孵化服務。
4.入(ru)駐企業接(jie)受園區第三方服務機構統一財稅管(guan)理(li),企業成員須遵守園區各項管(guan)理(li)規(gui)定(ding),積極(ji)參與各項公共活動。
5.入駐企(qi)業須參與企(qi)業成長計劃,詳見附(fu)件一(yi)。
第(di)八條 運行管理(li)
1.學(xue)校對批準入駐創業園企(qi)業一律(lv)采(cai)取合同(tong)制方式進行管(guan)理,入駐企(qi)業自(zi)主(zhu)經營、自(zi)負盈虧、獨立(li)承擔風險與法律(lv)責任。
2.創(chuang)業園(yuan)為入駐企業提供經營場(chang)地及配套設施,并按照學校統(tong)一規定(ding)收(shou)取相(xiang)關(guan)維(wei)護費用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孵化(hua)期內(nei),出現改變(bian)企(qi)業(ye)性質、經營(ying)內(nei)容、法定代(dai)表人(ren)、提(ti)前(qian)中(zhong)止創業(ye)孵化(hua)等(deng)情(qing)況(kuang),企(qi)業(ye)法定代(dai)表人(ren)須提(ti)前(qian)15天(tian)提(ti)交報告,經創業(ye)學院審核批準后,方可變(bian)更。對(dui)違(wei)反國家(jia)、學校有關(guan)規定的(de)企(qi)業(ye),學校將要求其退出園區。
第九條 園區管(guan)理
1.入駐企(qi)業須在(zai)協(xie)議指定(ding)區域(yu)內(nei)經營,不得占用公共區域(yu)。
2.入駐企業的裝(zhuang)修方案、廣(guang)告內容須經創(chuang)業學院批準方可實施(shi),不(bu)得擅(shan)自(zi)對園(yuan)區既定格(ge)局進行改造,不(bu)得破壞(huai)園(yuan)區整體規劃。
3.入駐企業在園內舉行活動,須至少提(ti)前三天向創業學院(yuan)申(shen)請,如有校外人員參加(jia),須提(ti)前一周申(shen)請。
4.入駐企業應主動配合各項管理工(gong)作,包括準(zhun)時出席工(gong)作會議和檢查考核(he)等。對于無故曠會、拒檢等情況(kuang),創業學院(yuan)有(you)權采取(qu)相(xiang)應措施,直至勒令退(tui)園。
第十條 安全管理(li)
1.入駐企業(ye)要嚴格(ge)履行《深圳職業(ye)技術學院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消防安(an)(an)全(quan)管(guan)理規定》的相關要求,強(qiang)化(hua)安(an)(an)全(quan)意識,共同維(wei)護(hu)園區的安(an)(an)全(quan)環(huan)境。
2.入駐企業(ye)必須(xu)做到離開時鎖門(men)關(guan)窗,斷水(shui)斷電。
3.園區內禁止入(ru)駐企業任何人員留宿。
4.園區(qu)內不(bu)得飼(si)養寵物(wu)。
5.園區內禁(jin)止烹飪活動。
第十一(yi)條 入駐企(qi)業的考核
創(chuang)業學(xue)院(yuan)每6個月對入駐企業進行一(yi)次成(cheng)長(chang)性評(ping)估,主要(yao)包括“成(cheng)長(chang)計劃(hua)考(kao)核、經營狀況(kuang)評(ping)估以及園區管理考(kao)核”三部分。
1.成(cheng)長計(ji)劃考核
入(ru)駐企(qi)業須在每(mei)6個月孵化期內完(wan)成成長(chang)計(ji)劃15學(xue)分;未完(wan)成者,視為考核不(bu)合(he)格(ge),該(gai)企(qi)業退出創業園,詳見附件一《企(qi)業家成長(chang)計(ji)劃》。
2.經(jing)營狀(zhuang)況評估
(1)入駐企業以6個月為周期向(xiang)評審(shen)小組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(wu)報(bao)表、納稅(shui)記錄,以及(ji)業務(wu)合(he)同(復印(yin)件)等(deng)相關佐證材料。
(2)入駐(zhu)企業須(xu)參加成長(chang)性(xing)評估(gu)現場答辯會,闡述(shu)項目的經營狀況(kuang)和孵化水(shui)準,由評審小組結合(he)上(shang)述(shu)財(cai)務報告等佐(zuo)證材料進行客(ke)觀公正的評分。
(3)經(jing)評估(gu),對于經(jing)營狀況不理想(xiang)、成長性不足、盈(ying)利能力(li)欠缺或基本處于停滯(zhi)狀態的企業(ye),終(zhong)止孵化,退出創業(ye)園。
3.園(yuan)區管理考核
園區管理(li)(li)(li)考核主(zhu)要由考勤管理(li)(li)(li)和日(ri)常管理(li)(li)(li)兩部分組成。
考(kao)核(he)采取(qu)扣分(fen)(fen)(fen)(fen)制,即(ji)入駐(zhu)企(qi)業均(jun)具(ju)有15分(fen)(fen)(fen)(fen)基礎(chu)(chu)分(fen)(fen)(fen)(fen),考(kao)核(he)根(gen)據(ju)其一個(ge)周期(qi)的日常考(kao)勤、違規記錄、無故缺席(xi)等行為表現予以扣分(fen)(fen)(fen)(fen),扣完即(ji)止。其中,日常考(kao)勤缺席(xi)1次扣1分(fen)(fen)(fen)(fen),違規警告(gao)1次扣5分(fen)(fen)(fen)(fen),園區會議缺席(xi)1次扣5分(fen)(fen)(fen)(fen)、遲到扣2分(fen)(fen)(fen)(fen)。基礎(chu)(chu)分(fen)(fen)(fen)(fen)扣完的入駐(zhu)企(qi)業直接(jie)視(shi)為取(qu)消考(kao)核(he)資格,當即(ji)終止孵化,退出創業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(ru)駐企業在孵期(qi)間,除國家(jia)法(fa)定假(jia)期(qi)和節假(jia)日(ri)外(wai),正常的(de)工(gong)作(zuo)日(ri)早上9:00~9:30需到創意(yi)(yi)創業園(yuan)管理辦公室考勤。企業如有正常的(de)外(wai)出活動無法(fa)準時開(kai)門營業須(xu)提前一天(tian)申請,事后到創意(yi)(yi)創業園(yuan)管理辦公室補登記,沒有提前申請則視為缺(que)勤。
凡出(chu)現(xian)違(wei)規行為者,由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發(fa)出(chu)違(wei)規警告(gao),并下(xia)發(fa)《深(shen)職院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違(wei)規處(chu)理告(gao)知(zhi)書》,責(ze)令整(zheng)改(gai),累計達(da)到三次者,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將下(xia)發(fa)《退(tui)出(chu)園(yuan)區通(tong)知(zhi)書》,該(gai)企(qi)業(ye)退(tui)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(qi)業(ye)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,一經(jing)查(cha)實創業(ye)學院將下發《退(tui)出園區(qu)通知書》,該企(qi)業(ye)退(tui)出創業(ye)園。
項目入園(yuan)后(hou),未按要求在(zai)園(yuan)區內開(kai)展工作,項目長期處于停頓狀(zhuang)(zhuang)態,致使寫字間超(chao)過10個工作日處于空置(zhi)或(huo)關閉狀(zhuang)(zhuang)態者;
未能按時向創業學院上報相關(guan)材料(liao)(liao),或所報材料(liao)(liao)內容不真實(shi),通過整改無效者;
入駐企業出(chu)現重(zhong)大安全事故者;
入駐(zhu)企業負責人違法或違反校(xiao)紀校(xiao)規受紀律處分者;
超出業(ye)務規定范圍,從事與申報經(jing)營內容無關的商業(ye)活動(dong)或其(qi)他違規商業(ye)活動(dong)者;
不按規定時(shi)間繳納應繳費用(yong)者,
不適宜在(zai)創業(ye)園繼續孵化(hua)的其他情(qing)況。
4.評估(gu)指(zhi)標體(ti)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(yao)指商品開發(fa),MK主(zhu)要(yao)指市場渠(qu)道開發(fa),MG主(zhu)要(yao)指經營管(guan)理技能。
第十二條 退出創業(ye)園
1.入駐企業進駐時間(jian)原則上不超過(guo)24個(ge)月,協議期滿統一辦理退園手續。
2.入(ru)駐企(qi)業半年度(du)成長性評估未達標者,退出(chu)創業園(yuan)。
3.入(ru)駐企(qi)業違反園區管理規定,收到(dao)創業學院發(fa)放(fang)的《退(tui)出(chu)園區通(tong)知(zhi)書》,則(ze)該企(qi)業退(tui)出(chu)創業園。
4.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非(fei)我校在校生或應屆畢業(ye)生時,應主動(dong)提出退(tui)園(yuan)申請,及時辦理退(tui)出手續(xu)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(tiao)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深圳(zhen)職業技術學院在校生及學生創意創業園入(ru)駐企業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(ri)起施(shi)行。
第十五條 學校(xiao)學生創(chuang)業工作領導小組授權創(chuang)業學院負(fu)責解釋(shi)本辦法(fa)。
深圳職業技(ji)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(shu)學院(yuan)院(yuan)長(chang)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(ri)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