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(guan)于印發《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意創業園(yuan)管(guan)理辦法(fa)》已(yi)經學(xue)校研究通過(guo),現(xian)予印發,請遵(zun)照執行。
深圳職(zhi)業(ye)技術學(xue)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(tiao) 為培養大(da)學生(s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精(jing)神(shen),提(ti)高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能力,學校創(chuang)(chuang)建學生(s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(yuan)(以下簡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(yuan)”)。為保證(z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(yuan)各項工作有序開展,特制(zhi)定本辦(ban)法。
第二條(tiao) 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在學校學生創(chuang)業(ye)(ye)教育工作領導(dao)小組(zu)領導(dao)下,以“保障公平、兼顧(gu)效率、協(xie)調指導(dao)、服務為先”為原則,努力建設高(gao)效務實的創(chuang)業(ye)(ye)孵(fu)化平臺。
第三條 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是(shi)學生創(chuang)業(ye)(ye)實(shi)踐(jian)基地(di)(di),也(ye)是(shi)學校創(chuang)業(ye)(ye)教育基地(di)(di),具(ju)有(you)孵(fu)(fu)化器(qi)功能。通過(guo)提供(gong)基本場地(di)(di)和(he)孵(fu)(fu)化服務(wu),充分發揮大學生創(chuang)業(ye)(ye)主體(ti)作用(yong),培(pei)養具(ju)有(you)創(chuang)新精神和(he)創(chuang)業(ye)(ye)能力的(de)復合型(xing)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四條 學校授(shou)權創業(ye)學院對創業(ye)園進行管(guan)理,其主要(yao)職責(ze)有:
1.制定創業園管(guan)理制度,全面負責創業園的日常(chang)管(guan)理工作。
2.組織創業(ye)園入(ru)園申報(bao)及項(xiang)目評審(shen)工作,并(bing)與(yu)入(ru)園項(xiang)目簽訂協議。
3.組織(zhi)和協調學生(sheng)開(kai)展創業實踐活動。
4.管(guan)理和維護創(chuang)業園公(gong)共(gong)財產。
5.委(wei)托(tuo)第三方服務(wu)機構(gou)為創業(ye)(ye)(ye)園入駐企業(ye)(ye)(ye)提供(gong)包(bao)括工商(shang)注(zhu)冊(ce)、財稅代理、政策(ce)咨詢、創業(ye)(ye)(ye)指(zhi)導(dao)和(he)課程培訓等孵化服務(wu),創業(ye)(ye)(ye)學院對其進行評價和(he)監督。
6.負責(ze)創(chuang)業園的(de)對外宣傳與推廣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 創業園申(shen)報入駐條件
1.創業(ye)項目較為(wei)成熟,具有(you)一(yi)定(ding)科技含量、創新性和較好市場前(qian)景。鼓(gu)勵具有(you)發明專利、科研成果(guo)及各類創新創業(ye)大賽中成績優秀(xiu)的團(tuan)隊申報入駐(zhu)。
2.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(mu)負責人須為我校(xiao)全日(ri)制(zhi)在校(xiao)生或應(ying)屆畢業生,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(mu)的經營(ying)者具有(you)較高的素養和良好的品(pin)格(ge),懂政策、重(zhong)信譽、有(you)一定經營(ying)能力(li),并(bing)自愿接受學校(xiao)管理(li)。
3.創業(ye)項(xiang)目負(fu)責人應具備(bei)一定的(de)項(xiang)目啟動資金(jin)和(he)風(feng)險承擔(dan)能力,并(bing)須取得家長(chang)或(huo)監護人同意。
4.凡有違法犯罪記錄(lu)及(ji)個人征信記錄(lu)不良者,不具(ju)備(bei)申報資格。
第六條 入園程序及(ji)要求(qiu)
1.提交申請材料。材料清單(dan)如下:
(1)項目(mu)申報書;
(2)項目商業計劃書;
(3)項(xiang)目(mu)負責人個人征信記錄材料;
(4)項目(mu)所(suo)有股東簡歷及身份(fen)證(zheng)復印件,在(zai)校生(sheng)(sheng)及應屆畢(bi)業生(sheng)(sheng)需提供學生(sheng)(sheng)證(zheng)復印件。
2.創業(ye)學院做(zuo)申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評審委(wei)員會做項目評審。
4.評審(shen)(shen)結(jie)果(guo)上報(bao)學校審(shen)(shen)批。
5.通過審批的項目簽署創(chuang)業園入(ru)駐協(xie)議。
6.繳(jiao)納經營場地配套設施及(ji)水電費押金兩千(qian)元。
7.簽訂(ding)入園協議后須在(zai)(zai)15個(ge)工(gong)作日內(nei)完成(cheng)公司工(gong)商注(zhu)冊,且(qie)公司應由全日制在(zai)(zai)校(xiao)生(sheng)擔任法定代表人(ren);非在(zai)(zai)校(xiao)生(sheng)入股比(bi)例總計不得超過30%,且(qie)須向創業學院報(bao)備(bei)。
第七條 入駐企業的權利和義務
1.入駐企(qi)業最高可獲(huo)24個月的經營場地免費(fei)使用權。
2.園(yuan)區每6個月進行一次成長(chang)性評估,評估通過的企業可繼續(xu)孵(fu)化;孵(fu)化期(qi)間(jian)可獲園(yuan)區提供的孵(fu)化服務。
3.入駐企業以6個月為周期可獲(huo)得(de)學(xue)校(xiao)創業基金(jin)資助,同時獲(huo)得(de)園區配套(tao)孵(fu)化服務。
4.入駐企業接受園(yuan)區(qu)第三方(fang)服務機(ji)構統一財稅管理(li),企業成員須遵守(shou)園(yuan)區(qu)各(ge)項(xiang)管理(li)規定,積極參與(yu)各(ge)項(xiang)公(gong)共活動。
5.入(ru)駐企(qi)(qi)業須(xu)參(can)與(yu)企(qi)(qi)業成長(chang)計劃,詳見(jian)附件一。
第八條 運行管理
1.學校(xiao)對批準入駐創業園企(qi)業一律采取(qu)合同制方式(shi)進行管(guan)理(li),入駐企(qi)業自主經(jing)營、自負盈虧、獨立(li)承擔風(feng)險(xian)與法律責任。
2.創(chuang)業園為入駐企業提(ti)供經營場地及配套設(she)施,并按照學(xue)校(xiao)統(tong)一規(gui)定收取相(xiang)關(guan)維護費用。
3.入駐企(qi)業孵化期內,出(chu)現改變企(qi)業性質、經營內容、法定代(dai)表人、提前中止(zhi)創(chuang)業孵化等情(qing)況,企(qi)業法定代(dai)表人須提前15天提交報告,經創(chuang)業學院審(shen)核(he)批準后,方可變更。對(dui)違反國家、學校有(you)關規定的(de)企(qi)業,學校將要求其退出(chu)園區。
第九條 園(yuan)區管理
1.入(ru)駐企(qi)業須(xu)在(zai)協議指定區域(yu)內經營,不得(de)占用公共(gong)區域(yu)。
2.入駐(zhu)企業的裝修方案、廣(guang)告內(nei)容須經創業學院(yuan)批準方可(ke)實施,不得擅自(zi)對園區既定格局進行改造,不得破壞(huai)園區整(zheng)體規劃。
3.入(ru)駐企業在(zai)園內舉行活動,須至少提前三天向創業學院(yuan)申請(qing),如有校外(wai)人員參加,須提前一周申請(qing)。
4.入駐企業應主動配合各(ge)項管(guan)理工(gong)作(zuo),包括準時出席工(gong)作(zuo)會議和檢查考核(he)等。對于(yu)無故(gu)曠會、拒(ju)檢等情況,創業學院有權采取相(xiang)應措施,直至勒令退(tui)園。
第(di)十條 安全管理(li)
1.入駐企(qi)業要(yao)嚴格(ge)履行(xing)《深圳(zhen)職業技術學院創意創業園消防安全(quan)管理規定》的(de)相關要(yao)求,強化安全(quan)意識,共同維護園區的(de)安全(quan)環(huan)境。
2.入駐企業(ye)必須做到(dao)離開時鎖門關窗,斷(duan)(duan)水斷(duan)(duan)電(dian)。
3.園區內(nei)禁止(zhi)入(ru)駐企(qi)業任何人員留宿。
4.園(yuan)區內不(bu)得飼(si)養(yang)寵物。
5.園區內禁止(zhi)烹飪活動。
第十一(yi)條 入駐企業(ye)的考核
創業學院每6個月對入駐企(qi)業進行一次成長性(xing)評(ping)估,主要包括(kuo)“成長計劃(hua)考核、經營狀況評(ping)估以及園區管理(li)考核”三部(bu)分。
1.成(cheng)長計劃考核(he)
入駐企業(ye)須在(zai)每6個(ge)月孵(fu)化期內完成(cheng)成(cheng)長計劃15學分;未完成(cheng)者,視為考(kao)核(he)不合格,該(gai)企業(ye)退出創業(ye)園,詳見附件(jian)一《企業(ye)家成(cheng)長計劃》。
2.經營(ying)狀況評(ping)估
(1)入駐(zhu)企業以(yi)6個月為周期(qi)向(xiang)評審小組(zu)提交第三方機(ji)構(gou)出(chu)具的財務(wu)(wu)報表、納(na)稅記錄,以(yi)及業務(wu)(wu)合同(復印件(jian))等(deng)相(xiang)關佐證材(cai)料。
(2)入(ru)駐企業須參(can)加成(cheng)長性評(ping)(ping)估現場答辯會,闡(chan)述項目的經營狀(zhuang)況和(he)孵(fu)化(hua)水(shui)準,由評(ping)(ping)審(shen)小(xiao)組結(jie)合上述財務報告等佐(zuo)證材料進行客觀公正的評(ping)(ping)分。
(3)經評估,對于(yu)經營狀(zhuang)況不理想(xiang)、成長性不足、盈利能力欠缺或基本處于(yu)停滯狀(zhuang)態的企業(ye),終止孵(fu)化,退出創業(ye)園。
3.園(yuan)區管理(li)考核
園(yuan)區管理考核主要由考勤(qin)管理和日(ri)常(chang)管理兩部分組(zu)成。
考核(he)采取扣(kou)(kou)分(fen)制,即(ji)入(ru)駐(zhu)企業均具有15分(fen)基礎分(fen),考核(he)根據其一個周期的(de)日常考勤(qin)、違(wei)規記錄、無故缺席(xi)等(deng)行為(wei)表現予以扣(kou)(kou)分(fen),扣(kou)(kou)完(wan)即(ji)止。其中,日常考勤(qin)缺席(xi)1次(ci)扣(kou)(kou)1分(fen),違(wei)規警告1次(ci)扣(kou)(kou)5分(fen),園區會議缺席(xi)1次(ci)扣(kou)(kou)5分(fen)、遲到扣(kou)(kou)2分(fen)。基礎分(fen)扣(kou)(kou)完(wan)的(de)入(ru)駐(zhu)企業直(zhi)接(jie)視為(wei)取消考核(he)資(zi)格,當即(ji)終止孵化,退出(chu)創業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企(qi)業(ye)在(zai)孵期間,除國家法(fa)定(ding)假期和(he)節假日(ri)外,正常(chang)的(de)工作日(ri)早上(shang)9:00~9:30需(xu)到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(yuan)管理辦(ban)公(gong)室(shi)考勤。企(qi)業(ye)如有正常(chang)的(de)外出活動無(wu)法(fa)準(zhun)時開門營業(ye)須提(ti)前(qian)一天申(shen)請(qing),事(shi)后到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(yuan)管理辦(ban)公(gong)室(shi)補登(deng)記,沒有提(ti)前(qian)申(shen)請(qing)則視為缺勤。
凡出(chu)(chu)現(xian)違規行為(wei)者(zhe),由創業(ye)學(xue)(xue)院發出(chu)(chu)違規警告(gao),并下(xia)發《深職院創意創業(ye)園違規處理(li)告(gao)知書(shu)》,責令整改(gai),累計達到三次(ci)者(zhe),創業(ye)學(xue)(xue)院將下(xia)發《退出(chu)(chu)園區通知書(shu)》,該(gai)企業(ye)退出(chu)(chu)創業(ye)園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業出現下(xia)列情況(kuang)之(zhi)一者,一經查實(shi)創業學院將下(xia)發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(qu)通知(zhi)書(shu)》,該企業退(tui)出創業園(yuan)。
項目入園(yuan)后,未(wei)按(an)要求在園(yuan)區內開(kai)展工作(zuo),項目長期處于(yu)(yu)停頓狀態,致使寫(xie)字間(jian)超過10個工作(zuo)日處于(yu)(yu)空置或關閉(bi)狀態者;
未能按時向創業學院上報(bao)相關材料,或所(suo)報(bao)材料內容不真實,通過整改(gai)無效者(zhe);
入駐(zhu)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;
入駐企業負責人違(wei)法(fa)或(huo)違(wei)反(fan)校紀校規(gui)受紀律處(chu)分者;
超出業(ye)(ye)務(wu)規定范圍,從事與申報(bao)經營內容無關的(de)商(shang)業(ye)(ye)活(huo)動或其(qi)他違規商(shang)業(ye)(ye)活(huo)動者;
不(bu)按規定時間繳(jiao)納應繳(jiao)費用者,
不適宜在(zai)創(chuang)業園繼續孵化的(de)其他(ta)情況(kuang)。
4.評估指標(biao)體系
|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(yao)指(zhi)商品開(kai)發,MK主(zhu)要(yao)指(zhi)市(shi)場渠道開(kai)發,MG主(zhu)要(yao)指(zhi)經營管(guan)理技(ji)能。
第十二條(tiao) 退出創業園
1.入駐企業進駐時(shi)間原則上(shang)不超過(guo)24個月,協議期(qi)滿統一辦理退園(yuan)手續。
2.入駐企業半年度成長性評估未達標者,退(tui)出創業園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違反園(yuan)區管(guan)理規定,收到創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發放(fang)的(de)《退(tui)出園(yuan)區通知書》,則該企(qi)業(ye)退(tui)出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。
4.入駐企(qi)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非(fei)我校(xiao)在校(xiao)生或應屆畢業生時,應主動(dong)提出退園申請,及(ji)時辦理退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(shi)三(san)條 本辦(ban)法適用范圍為深圳(zhen)職業技(ji)術學院在(zai)校生(sheng)(sheng)及(ji)學生(sheng)(sheng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(yuan)入駐企業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(ri)起(qi)施行。
第十五條 學校學生創業工(gong)作(zuo)領導小組授權創業學院負責解釋本辦(ban)法。
深圳(zhen)職(zhi)業技術學(xue)院(yuan)
2016年2月3日(ri)
深圳職(zhi)業技術學(xue)院院長(chang)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(yin)發(fa)